If not Procuratorate protest, according to the Supreme Cou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erpretation of Several Issues three hundred and twelfth paragraph of Article: "The original decision, ruled that the fact that there are no errors, but the applicable law is wrong, or improper sentencing, should be comm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ond instance trial proceedings that the defendant must be sentenced to death immediately, and directly after the revisio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 Under this provision, increase the penalty retrial is sentenced to death immediately possible. Retrial in the end is only applicable to "non-protest generally is not aggravating" or "non-death penalty protest can be executed immediately", which let the facts given in the answer. More..... Core Condition: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为什么是再审? | |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 李昌奎案刚曝光不久,云南高院就传出过会考虑再审。然而,当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抛出"李昌奎案十年后肯定成为一个标杆"的说法后,大概没人想到,云南高院居然这么快自打嘴巴,发起了再审。 所谓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对于此案来讲,为什么适用的是再审? | | | | 再审是否因二审程序有违规? 点评:目前没有证据显示二审程序违规,再审是因"量刑偏轻" 在再审决定书下达之前,已有诸多包括受害人家属、律师在内的人认为,二审在程序上就违反规定,所以需要推倒重来。如被害人父亲曾称,"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我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 不过,根据规定,二审是由被告即李昌奎一方提起的诉讼,应诉一方是公诉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至于二审判决书未送达被害人家属,虽然不近人情,但以此为由要求再审则说不通。 按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的说法,"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确实到目前为止,从事实、证据、程序等角度来看没有确认有问题的地方,说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也只是猜测。因此,本案再审的理由,只能是刑诉法第205条规定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具体的错误就是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中所说的"量刑偏轻"。 讽刺的是,本案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唯一的问题是"量刑失重",而恰恰是这个"量刑失重",让云南高院又不得不再审。…[详细] | | | | 为什么不是由最高法院复核? 点评:死缓复核由省高院复核 有网友感到奇怪,死刑案件不是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么?为什么不可以由最高法复核,将"死缓"变"死刑"?根据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法院复核的范围限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复核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由省高院负责。据该解释,核准死缓改立即执行是不可能的。最高法院要想干预这个案件,也只能提出再审。 | | | | 为什么云南省检察院不是提出抗诉? 点评:只有最高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也有网友提出,既然云南省检察院不同意云南高院的判决,为何不来个有力度的抗诉,而仅仅是感觉上软绵绵的提出建议? 按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对于本案来说,只有最高检才能抗诉,同级只能建议。而既然本院院长已经自行提出再审,则无须出动最高检或者最高法。 但也有学者认为,非经检察院抗诉而来的再审会有潜在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李昌奎案非由检察院抗诉(即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再审时会不会加重刑罚,从死缓再变回死刑立即执行,就会加个问号了。 | | | | 若再审真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否有可能违反再审不加刑原则? 点评:"再审不加刑"可以有例外 不过,既然云南高院自行决定要再审,那么自然会有改判回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但有法律学者提出,依据"再审不加刑"原则,再审是不能加重对李昌奎的刑罚的,若如此,则是"更大的恶"。 诚然,在法理上因为被告人相对于国家机器过于弱小,为保护被告人免于被法律武器多次侵害,因此各国普遍制定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有相对和绝对之分,在"相对再审不加刑"制度下,如果确实有不利于被告人的新情况,是可以再审加刑的。我国即如上面所引规定,检察院抗诉的再审可以加刑。 即便不是检察院抗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按此规定,再审加重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再审到底是适用"非抗诉一般不加刑"还是"非抗诉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这就要让事实给出答案了。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由此可以判断,若觉得有可能会判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将会再次开庭,人们可以更深入监督这个案件。若云南高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则有可能成为继续判死缓的信号。 | | | | 再审是"更大的恶"吗? | | 贺卫方教授不赞成再审引发争议 贺卫方:按法理建议维护终审判决 再审的决定已经做出,但再审究竟应不应该,成为连日来网上争论的焦点。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就成为反面意见的代表,他认为,"未见滇高院审判的程序缺陷或腐败因素;虽有抗诉等审监程序,仍以维持滇高院终审判决效力为宜。"在被问到再审合不合法的时候,贺卫方则称"符合现行法律,不合法理"。 贺卫方所谓的法理,大概是指"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此原则的出发点,是一个案件终审后国家的处罚权已经耗尽,已经形成了"既判力"。如果终审的判决轻易被改动,则会对法律的权威构成动摇,也会大大增加整个国家的司法诉讼成本。所以贺卫方认为,尽管此案判死缓是不妥,但并非"畸轻",而且未见到云南高院审判有程序缺陷或者腐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维护终审(即二审)的判决效力。 | | | | 贺卫方的说法本身就违反法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确实很重要,但在如今,人们对刑事审判的真实性不再像以前那样迷信,为了纠正司法错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都受到了再审制度的限制。再审制度虽然确实存在滥用的可能性,但毕竟是立法时确定的已经确定的制度。岂能说绕过就绕过? 正如贺卫方学生何兵教授所说:"按依我国刑诉法最高检可以抗诉,本院可以再审,最高法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贺教授莫非欲借此案废除死刑,然后一并废止刑诉法再审制度?再审制度确实问题大,但依贺教授法理,这是立法而非司法责任。" 按贺卫方一贯注重程序正义和法理的原则,轻易以"恶法"为"非法"殊为不妥。更何况,在如今的中国,再审制度虽有缺陷不少,是不是恶法还要两说。 | | | | 是"民意干扰判决"摧毁法律公信力吗? 在贺卫方的微博中,他还对一位网友"民意太多地干扰判决,最终结果只能是更进一步地摧毁法律的公信力。"的留言表示感慨,显然他赞同这个判断。 确实,民意有干扰判决的可能,但在当今社会,首先让司法不能独立的岂会是"民意"和"舆论"?民众对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的过度关心,不是明摆着来自对司法公信力的担忧吗?司法公信力不是被民意所摧毁的——恰恰相反,民意是鉴别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度量衡。因此,将民意评论司法说成是摧毁司法公信力,就完全搞错了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因果关系。 因此,民众的焦虑源自于对司法不公的担心,再审程序对于消解民众的焦虑是很有必要的。 | | | | 李昌奎再审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 | 辽宁黑老大刘涌因再审被"斩立决" 改判的前景未必明朗 在2002年,曾有过一起让举国关注的再审案件,即辽宁"黑老大"刘涌的死刑案。辽宁高院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起全国舆论大哗,于是最高院发起再审,认为原判决中所说的刑讯逼供等不成立,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最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李昌奎的案子却有所不同,这并非由最高法提起再审,也并非最高检进行了抗诉,而是云南高院自行作出再审决定,在再审决定书中陈述的两条理由,一是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二是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虽然"量刑偏轻"可能就是云南高院再审的理由,但毕竟没有明确写出来——可与说,在再审决定书上,法院自己是否认为此案存在错误,是只字不提的。 而云南高院对于此案到底什么态度呢?从两位副院长的回应来看,他们始终认为此案的审理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此案也"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种极力维护二审判决的表现来看,不见得再审就会有所改观。毕竟,再审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也就是原来这些人组成。该案前景如何,恐怕还很不好说。…[详细]…[详细] | | | |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希望再审的判决书不要那么语焉不详 不管再审的判决结果如何,我们希望,至少判决书在陈述判决理由时不要那么语焉不详。对比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我们就发现,两审对事实和罪刑的认定完全一样,也同样认定了自首情节,但一个判死刑立即执行、一个却判死缓,理由是什么却完全没有呈现。…[详细] 须知当今世界,尽管还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即十分强调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判决理由。正如法国法律学者迪德所指出的:"法院不只是做判决而已,他们还必须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是在说明判决的正确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的或逻辑的结构。" 反观我国,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运用的、刑事判决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民众了解的非常少。这样的判决,民众如何能够信服呢?再审李昌奎案,希望能做个表率。 | | | | 李昌奎案再审程序的开始,也是民众对司法恢复信心的开始,希望再审能展现出法律和法律人应有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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